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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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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由昆山市人民政府发放给昆山户籍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市民,用于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市民)卡为市民提供相关的公共事务服务,但不作为认定持卡人身份或其他不相关待遇的依据。社会保障(市民)卡存储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具有电子凭证、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


电子凭证功能是指持卡人可通过卡内存储的相关信息,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应用单位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
信息查询功能是指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交易支付功能是指持卡人可用卡内设置的电子钱包、银行借记卡功能,在社会保障(市民)卡受理终端上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商业、社会公共领域的定额和非定额支付。


第四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社会保障(市民)卡建设和应用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维护等工作,并协助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各区、镇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街道、社区(村)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工作;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承担社会保障(市民)卡本行服务网点建设工作,保障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中汇通卡功能的正常使用;昆山中创城市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小额电子钱包的应用推广工作,为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各行业中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市民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发行手续。十六周岁以上市民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市民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汇通借记卡功能,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激活,方可开通使用,但不能透支,且接受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汇通借记卡管理章程及银行相关规定的监督和管理;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功能,须到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充值,方可使用,但电子钱包款项不能挂失,且接受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监督和管理;持卡人第一次使用医保功能时,原有的医保IC卡将同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 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一种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保持卡片平整、卡面清洁,切忌划伤、弯曲、弯折,避免接近高温、高磁场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申请换领新卡


  (一)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二)卡面信息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卡面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四)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社会保障(市民)卡存在质量问题的,自发卡之日起两年内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超过两年或持卡人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后重新申领的,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九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市民)卡,应及时向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或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挂失,并按有关规定补领新卡,工本费由其自行承担。口头预挂失的,持卡人应当在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口头挂失受理单位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将自行解挂。委托代办申领、换领、补领及挂失手续的,必须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市民)卡。


第十条 换领或补领社会保障(市民)卡期间,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满足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办法由各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发生死亡、社保转移、退保等情形的,持卡人或其亲属须凭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泄露持卡人隐私的,以及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破坏社会保障(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持卡人泄漏密码、遗失、出让或转借社会保障(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市民)卡发行使用后,市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不得再发行与社会保障(市民)卡类似的其他功能卡。已发行的,其功能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市民)卡应用体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可应用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单位不得拒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本单位、本行业中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